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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《语丝》四卷十七期复Y君的信(2)里,有句说:“……问罪在先,而搜集罪状(普通是十条)在后也。”之Parenthesis(3)里的“普通是十条”,究竟“十条”是些甚么?——是先生拟的吗,或是所谓法律中者?就请在《语丝》的空白处解释给我听听。(下略) 晓真上。六月廿五日。 记者先生: 第四卷廿七期刊出的我诗内中有一个过于神秘的错,请更正一下。第四二页第二行“我们还是及时相爱”,手民却排成“我们还是反对相爱”了,实在比×××的诗还要神秘!(下略) 康嗣群于上海。七,十二。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(1)这两件复信最初发表于一九二八年七月三十日《语丝》周刊第四卷第三十一期“信件摘要”栏,分别列于两封来信之后。晓真,未详。康嗣群(1910—1969),陕西城固人。当时是复旦大学学生,青年作者。他在《语丝》第四卷第二十七期发表的诗的题目是《我们还是及时相爱吧》。 (2)复Y君的信参看《三闲集·通信》。 (3)Parenthesis英语:括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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